脱保期内出险谁来赔偿损失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李勤
缪某买车时说好由售车公司为车辆投保。但保险到期后脱保了两天,恰巧此时该车发生了车祸,谁该承担这笔损失?宁波江东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。 缪某于2003年7月24日从宁波某汽车销售公司买了一辆车。在服务合同中约定,由汽车销售公司为车辆投保,保险费由缪某支付。 2005年7月下旬,在保险合同将到期时,缪某说自己向汽车销售公司询问了相关保险费用,并要求对方及时办理新一期的保险合同,以免脱保。 2005年7月25日,缪某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,并因此赔偿了受害人28万余元经济损失。事后缪某得知,该车续保合同的生效时间为2005年7月26日0时起。这意味着缪某无法就25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。 缪某认为,因汽车销售公司没有及时办理续保,致使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处于脱保状态。汽车销售公司没有按约及时投保,存在明显过错。为此,缪某在交涉无果后,起诉到法院,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8万元。 3月9日,在法院庭审中,汽车销售公司辩称,服务合同中曾明确约定“因乙方(原告)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(被告)支付保险费而引起的脱保、保险公司拒赔等责任由乙方(原告)承担。”在保险到期之前,汽车公司多次催促缪某办理确认保险金额、缴付保险费等手续,但缪某一直推托,从而致使公司无法为其办理续保手续。因此根据合同约定,脱保所带来的一切后果,理应由缪某本人承担。 庭审结束后,因双方拒绝调解,法院决定择日宣判。 |